房产查封相关流程
时间:2023-03-02 08:51:36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房产查封

1、房产查封是指诉讼过程中法院在原告提出查封申请后通过司法途径将被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被查封后的房屋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的手续,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

2、查封房产是一种保全措施,被查封的房产不可居住、交易。债务人偿还所有债务后,可申请解封。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法院将拍卖被查封房产。

二、查封房产的原因

1、业主与第三方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第三方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2、业主与债权人存在民间债务纠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3、业主拿房产进行抵押贷款,贷款到期,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4、业主夫妻离婚分割财产,配偶为防止房屋在离婚期间被转移,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5、业主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到期未偿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6、业主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房产;

7、业主被行政处罚未履行,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8、业主因其他民事经济纠纷被查封。

三、房产查封相关流程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未告知登记机关,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极为少见。即使不告知登记机关,如果被执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也不会有争议产生。即便有争议产生,如果登记机关没有为被执行人办理处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争议也不会涉及登记机关。因而,这种争议的产生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被执行人违法处分房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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