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动产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财产已被拍卖、变卖或抵债则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失。因此,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此,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此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若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未办理延期手续,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将消失。同时,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也会消失。综上所述,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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