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在法院查封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可以解除查封,经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解除查封。
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
1、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如下: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或者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申请,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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