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怎么证明打工时间
时间:2023-08-05 21:33:48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作时间由使用者提供,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仲裁庭会承认对方的证据。所以可以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查询交纳记录或者银行工资发放记录或者工友证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裁决的时间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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