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方有异议,主张存在着其他基础性的法律关系;
其次,被告观点明确,认为其已经还清了相应的借款款项,这意味着原有的请求权已然消失,是因为清偿的结果所致;
再次,被告持坚决的态度,声称此次借贷行为实际上并未真正发生,且对于此种情况能够做出合理解释;
最后,被告坚决反对,认为原告提供的资金转账是用于支付双方在过去曾有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负担之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