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常见分类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三种类型。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符合约定的、未履行义务的,是有权拒绝履行要求的。
一、抗辩权的常见分类
抗辩权的常见分类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条件
1.当事人需要互负债务;
2.当事人应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债务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4.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应是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中的后履行方,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先履行抗辩权的客观方面存在有先后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一方有未履行的债务的行为或者先履行一方有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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