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哪些
1.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围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展开。
2.医方可援引的抗辩事由包括:
(1)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医学措施;
(2)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引起的医疗意外;
(3)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无法预料或防范的结果;
(4)无过错输血;
(5)患方原因导致的诊疗延误;
(6)不可抗力因素。
3.若医方在举证过程中遭遇病历丢失、病历存在缺陷或记载错误等情况,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
1.举证不能主要包括病历丢失、病历缺陷、内容记载不全或有误、以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等四种情况。
2.特别是病历的形式和内容问题,是患方寻求突破口的关键,而一旦确定了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可能将承担败诉责任。
三、病历的证明效力
病历作为医疗文书,在法庭上的证明效力至关重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且与其他证据无矛盾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2.因此,医疗机构应加强病案管理,规范病历书写,以确保其在法庭上的证明效力,帮助医疗机构在诉讼中陈述无过错的医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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