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三十天后可不再上班-黄险峰律师
时间:2023-06-09 19:18:42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出辞职三十天后可不再上班

小谢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由于单位内部等级森严,缺乏活力,于是他悄悄联系了一家外资银行,打算年后跳槽到新单位工作。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他12月1日递交了辞职信。在他的计划里,到12月31日正好满一个月。可是现在事与愿违,小谢的手续因部门领导的故意拖延而迟迟未办好,以至于小谢没有退工也走不了。他想问:现在我到底还需要出勤吗?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实际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小谢1月1日后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为他已经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说,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所以小谢现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单位还拖拉

着不办理手续,他还可以要求赔偿失业保险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这一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否则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恢复原工资待遇”如何操作?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说明了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劳人薪局[1985]第12号复文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判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职工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规定,劳动者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不论回原单位工作或到其他工作单位工作,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所从事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企业三个月以上不支付工资,职工生活无保障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企业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认为应付未付,可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先行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对部分裁决不服,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申请复议,复议维持部分裁决的,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了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已怀孕的女职工,自行离开有毒工作岗位被解聘,怎么办?

吴某与某皮鞋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吴某被安排往鞋面涂胶水,一进车间,刺鼻的气味就扑面而来。吴某在这里连续工作2年。现在,吴某已怀孕3个月,医院建议她最好不再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以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吴某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请求领导解决好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或重新安排劳动岗位,被领导拒绝。于是吴某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去仓库协助做辅助工。皮鞋厂认为吴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遂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吴某该怎么办?

该皮鞋厂不得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苯、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属于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怀孕的妇女吸入过多有毒气体,妊娠中毒症的发病率较高,也容易引起胎儿先天性缺陷,致畸致残。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对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吴某多次要求皮鞋厂重新安排其他劳动,皮鞋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合法请求,吴某自行离开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产假届满劳动合同也届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于某怀孕生产,产假届满于某回到公司上班。几天后,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因公司济效益滑坡,公司决定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届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于某。于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利,找公司领导理论。公司领导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不是以于某生育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于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公司与于某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决定不与于某续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于某该怎么办?

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

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然届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依照上述规定,于某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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