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2、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外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那么居住地是不可以收回该妇女的承包地的。
4、外嫁女已将户口迁入婆家,那么当地是要尽快安置当事人所获得的承包地等问题。
5、农村土地是按当地户籍人口进行分配的,只要户籍没有迁出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权益。
一、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能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农村户籍无承包地的,也可以划拨征地补偿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即使没有承包土地,也可以划拨征地补偿款。对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对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予以支持。
二、可以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人的承包经营范围吗
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1)只有遇到因自然灾害承包地严重毁损的特殊情形,才能个别调整承包地;
(2)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进行调整,更不能在全村范围内打乱原承包地重新分配、承包;
(3)允许个别调整的承包地只限在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4)个别调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地不得调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包括不得依《农忖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个别调整。
2.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调整会直接影响农民基本生活的。能否调整,还要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是否同意调整,不同意的,也不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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