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满了之后,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算。
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
根据上面的解答,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如果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那么就构成违约责任。
开发商不办房产证时具体如何处理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队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按当事人的约定认定及处理。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以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解释》18条也规定了开发商不及时办理房产证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为:
1、支付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
2、赔偿损失,该责任形式适用于买受人损失数额确定,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情形;
3、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已付购房款包括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根据《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总之,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开发商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如果开发商不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那么就会构成违约责任。购房合同可以对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购房合同未作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购房者选择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违约责任,前提条件是必须能拿出充足的证据,不然法院是不会支持购房者的主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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