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是有权退房屋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等等。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所有权比使用权更为全面深入,房屋所有权包含了房屋使用权。
法律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加以限制,也就对出租人转让房屋的一切权利进行了限制,这其中就包括对房屋使用权的限制。正因如此,既然承租人享有对房屋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那么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就理应名正言顺。
试想,如若承租人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而对房屋使用权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为规避现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以转让房屋使用权来代替转让房屋所有权,进而损害承租人的权利,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落空,此也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如此,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而设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便失去了意义,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也便是一纸空文,因此应当认定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权具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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