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初始登记安置房的条件
时间:2023-06-04 18:02:55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进行初始登记安置房的条件

进行初始登记安置房的条件如下: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二、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质量上的区别。商品房的价格是和质量挂钩的;安置房的利润是被限制住了,大多数的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而偷工减料,导致房屋质量降低。

2.产权上的区别。商品房是属于完全产权,购房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安置房是属于不完全产权,虽有房屋所有权,但不一定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3.交易时间上的区别。商品房的产权证一旦办理到手后,是可以随时进行买卖的。安置房,必须要住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

4.性质上的区别。商品房是通过购买得到的,可进行贷款、出售、租赁等活动。安置房是因为拆迁而分配的房屋,其买卖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且存在的风险非常大。

5.享有的权益不同。商品房的购买者,是享有占有、收益、处分等权益;安置房是拆迁分配的房屋,是不享有这类权益的。

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谁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以房屋登记或者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为准。具体如下:

1.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当地或者区域房管部门所有;

2.房产证需要通过房管部门办理,需要按照现行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如果安置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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