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3-06-06 14:13:28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建立平衡论的理论范畴,对于推动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促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于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已经存在了二三百年。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行政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的确是行政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近代、特别是现代以来,在英国形成了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理论,在法国形成了公务和权力理论,在美国形成了正当程序理论,在日本则形成了行政公益性理论,它们都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本国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重心,对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学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们基本上都没有在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基础上前进一步,解决现代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或者仍摆脱不了控权论的束缚,或者仍深受管理论的影响,陷入左右摇摆、方向不明、徘徊不前的境地。因此,如何从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国内外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正确揭示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已是摆在我国行政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行政法的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最基本的行政法关系。二者之间从对立到统一、从不平衡到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构成了行政法发展的历史。

(一)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

关于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焦点集中于对行政法如何界定。如果将公民行政法主体地位的崛起和确立作为界定标准,则行政法无疑产生于近代;但如果以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作为界定标准,则行政法似应萌芽于古代。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由于经济上的人身占有关系和政治上的专制独裁统治,决定了奴隶和农民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他们只能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而不能成为其平等的行政法主体;因此,这就直接导致行政机关与奴隶、农民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的严重不平衡。它一方面表现为多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少规定、甚至在很多方面不规定其义务;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多规定奴隶和农民的义务,少规定、甚至在很多方面不规定其权利。

古代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一方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这种严重不平等,决定了古代行政法本质上只能是一种管理法:在内容上它以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一方的义务为重心,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而不可能平衡地规定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它以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为中心,缺乏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更不存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因而不可能成为完整统一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相适应,古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是管理论:即将行政机关作为不受任何制约的管理主体,将奴隶和农民作为纯粹的管理客体,将维护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作为唯一的根本的管理目的。

(二)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

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公民在形式上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成为与行政机关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相对一方。鉴于数千年专制统治的惨痛教训,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行政机关有着强烈的戒备和防范心理,于是在政治上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思想上塑造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精神,在法制上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与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相呼应,这一时期的行政法从古代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转向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的义务,从主要规定公民的义务,转向重点规定公民的权利。与古代行政法相比,近代行政法可谓发生了脱胎换骨的质的变化:在内容上它以保护公民权利为重心,以防止行政专横为目的;在形式上它日臻严密,渐趋完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近代行政法的出现才标志着行政法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尽管英美行政法与大陆行政法由于国情和历史传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各国在不同时期其行政法强调的重点也有所变化,但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却是不争的事实。与其相适应,近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即将行政机关置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严密控制之下,以监督其依法行政。控权论的提出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重要意义,但它远非尽善尽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社会现实要求适当扩大和强化行政权,另一方面控权理论又极端恐惧和忌惮行政权,强调控制和抑制行政权,突出公民权;从而造成行政权的现实发展与理论观点之间存在着矛盾与背离的现象,同时也使个人权利的保障流于形式。因此,控权论并未全面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更谈不上运用该理论来指导现实。此外,在处理民主与效率的关系上,控权论也显得极其苍白无力。控权的结果是虽然维护了民主,但却在一定程序上牺牲了效率;虽然有效地防止了行政专横,但却越来越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飞跃发展。

(三)现代行政法实质是平衡法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民主、法治、人权等观念广泛深入人心;同时,行政权的作用更加突出,行政机关急剧扩大行政权力、加强行政干预、提高行政效率,以推动经济更快发展。以控权为宗旨的近代行政法显然已不能适应这一新形势的需要。长期停滞不前的行政法学此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显然已不能适应这一新形势的需要。长期停滞不前的行政法学此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显示了前所未有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多元性。不仅传统的管理论已不合时宜,而且控权论也受到了严重挑战。许多学者在构建新的行政法学体系和探索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根据各国行政法制发展的状况,特别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实践,我们认为,行政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权力(权利)是由法律设定的,权力(权利)的行使同样既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又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法律制约和保护的权力(权利)是人治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哪一方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约,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均适用。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现代行政法既不是管理法,也不是控权法,而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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