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江苏省年度核查检验暂行办法》(苏劳社险管[20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登记证〉年度核查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险管[2002]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核查检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江苏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核查检验暂行办法
为依法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年检的对象: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都须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力、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副本及纸质副本)(“纸质副本”图式见附1),接受发证机构进行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核查检验(以下简称“年检”)。
第二条年检的目的:核实参保单位和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督促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第三条年检的内容:核查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按章申报缴费基数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情况。
第四条年检的时间:《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参保单位应在发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第五条参保单位的需提交的年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2、《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样书见附2)。
3、参保单位《劳动统计基层年报》、《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4、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
5、参保单位年度财务报表。
6、年检受理机构需要参保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年检的机构:如参保单位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分属不同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由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年检结果由办理年检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通知其他各险种经办机构。
省直管企业应分别至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年检。
第七条年检的步骤: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首先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2、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或变更登记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其他应缴款项。暂无能力一次性缴清欠费的单位,应与社会保险机构订立欠费还款计划。
3、《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式三份,由参保单位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年检时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参保单位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受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社会保险机构。
4、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与参保单位进行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年度实际缴费情况相核对。参保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与其核查年度内社会保险业务活动实际情况相符,并且未发生严重违反社会保险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社会保险机构于《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或副本)上分别加盖“社会保险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合格标记”(不干胶激光防伪标(己),由参保单位贴于《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年度检验合格标记”栏目处。年检合格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一份存社会保险机构,一份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还参保单位留存。
5、对于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机构暂不加盖“社会保险年检合格”章,暂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合格标记”。并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原始凭证,或者拒不提交有关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登记内容、职工缴费工资等有关情况失实或无法确定的;
(3)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4)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伪造、涂改年检记录的;
(5)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
6、社会保险机构应在参保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的10日内完成该单位的社会保险年检工作,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对年检不合格单位做出处罚决定,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社会保险机构的处罚决定或建议和相关处理意见应填写于该单位《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同时将该单位《报告书》递送一份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共同对该单位执行年检处罚决定、纠正错误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7、年检不合格的参保单位在执行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处罚决定和相关处理意见后,经社会保险机构再次检验,确已纠正错误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补盖“社会保险年检合格”章,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合格标记”。
第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包括正本、副本及纸质副本)使用期均为五年,新领取或重新更换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当年不再进行年检。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次年检时,上交登记内容完备、四次年检记录完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更换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及纸质副本)。
第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补办: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因遗失而重新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酌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补领工本费的函》(苏财综[2002]55号文)执行。
第十条参保单位在办理招用职工手续等重要活动时,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等项检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建议当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相关单位进行登记或年度审核时,应要求单位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其年检记录。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对当年社会保险年检合格的参保单位可免于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监察。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记录和资料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应悬挂于参保单位住所之醒目位置,方便查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样式)(略)
附2:《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图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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