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0日,海林市长汀镇火某村农民张某听说海林新进了功能齐全的播种机,就决定卖掉自己用了多年的老式播种机。一是考虑自己今年新包了一些地需要播种的地多了;二是今年的种子比往年贵,精播机可以节省种子钱。于是他就串联东村的其它三户农户一同在海林市某农机商店购买了四台XX牌精播机,每台价值3080元。5月1日,在播种时,张某发现播种器交换件和位置调解碗不好使,穴播时行播也出籽,行播时穴播出籽,这样播种量比正常用量要多出很多,发现这些问题后,张某及时向经销商说:机器是新型的不可能有问题,可能是调试不当的问题,现在卖货忙没时间去,你自己再调调吧!这样,在以后的时间里张某为了抢农时一边调试一边播。本来按以往的播种经验购的籽,地没播完籽就不够了又只好买的籽。在抢播完地后,张某想起与他一同买机器的几个人,于是找到他们询问机器的使用情况,结果发现他们的精播机和自已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张某和同时购买精播机的这几个人共同找到经销商,要求经销商能够尽快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今年的玉米籽很贵,7元一斤,机器出现这个问题对他们造成的损失很大。经销商却说这根本不是什么质量问题,没办法为张某他们解决。张某在与经销商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协。
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调查中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张某购买勃利县生产的精播机的合格证与本机不符,二是农民购机时没有开箱试机,三是种子浪费严重给农民造成一定数量的经济损失,四是由于多播籽给夏季间苗带来困难。消协又会同工商局、农机局对该机器出现此种问题的原因进行查验、发现该机器出现这种问题是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于是消协的工作人员与经销商取得联系,说明此情况并耐心地向经销商讲解《消法》的相关法规,经销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后与生产厂家联系,联系后经销商说:厂家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已将新件送来。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根据《消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厂家为张某更换新零件,并进行调试,同时赔偿张某等四户消费者1800元损失。
全文8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