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消费者宋某于2008年6月3日向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08年5月7日在市区某商场购物时,因该商场五楼自动手扶电梯出口与地面不平致使跌倒,当场休克,经医院诊断:其T5腰椎轻度向前滑脱、T5双侧椎弓崩裂、视网神经损伤。要求该商场全额赔偿其治疗(包括后期手术治疗)、护理、营养、误工、残疾赔偿等所有费用。
亭湖区消协受理后,迅速进行调查。该商场承认在改造五楼家电营业大厅时,因费用问题未专门定制手扶电梯,而是将原用于一楼的一台电梯移至安装在五楼,因电梯超长,造成电梯出口平台与地面存在落差,但认为商场已作坡面处理,符合行走安全标准,不致于使人摔倒,同时还认为消费者宋某跌倒是因为其酒后购物,个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打滑踏空造成的,对宋某伤情也持怀疑态度,认为即便跌倒也不会出现如此严重后果,提出不排除宋某以前陈旧性损伤的质疑。
为消除分歧,查清诉求证据,亭湖消协主动派员到医院进行调查,并向有关专家咨询,确认了宋某的伤情与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通过到商场五楼现场勘察,认定该商场五楼电梯出口的确高于五楼地面近60公分,虽然有钢板坡面,但没有防护设施,应属设计、安装缺陷,且未有警示提醒标志,是导致顾客摔伤的直接原因。商场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多次反复协商,最终双方在亭湖消协的主持调解下,于2008年6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17166.50元,其中承担消费者宋某前期各种治疗、护理等各种费用22166.50元外,再一次性支付宋某人民币95000元,作为后期各种治疗费、护理、营养、误工、残疾赔偿等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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