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主动辞职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劳动者利益受法律的保护,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做的就是维权,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会有公司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方式逼迫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离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主要是指劳动环境不好或者存在重大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胁。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支付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侵害。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或不依法缴纳社保,均是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也不能任意的进行经济处罚。例如,请假一天,扣三天工资;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单位无经济处罚权。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二、员工主张经济补偿的时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是不能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的。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如果员工辞职时,单位存在不给加班费、单位拖欠或者是无故克扣工资等情况时,员工是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您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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