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将劳动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并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旦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包括违法犯罪事实的调查阶段)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若规章制度未规定“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也可在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劳动者无论是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还是违法行为被确认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都可以采取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方式,即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费,中止的时间也不计算为劳动者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导致损失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员工迟到
1、明确规定劳动者上下班时间,严格执行考勤管理,保留劳动者迟到早退的相关证据,如实行人工考勤无法客观记录缺勤具体时间的,可通过对考勤记录签名等形式确认迟到的时间。
2、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迟到有管理权,但也应视迟到原因进行区分。如遇交通事故、大风大雨等极端天气情况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人性化操作,劳动者上班途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到的,则不应进行处罚。
3、正确把握处罚的尺度。一般而言,劳动者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进行罚款、扣半天或一天的工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劳动者迟到1小时,其亦可依法享有剩余7小时内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通过设立全勤奖、绩效考核形式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管理,也可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进行处罚,对迟到早退情况严重的劳动者也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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