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的计算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规则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一、医疗期能否延长
(一)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一)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处于医疗期的患病职工不能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
(三)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终止。
(四)医疗期内,企业需要支付职工工资。
(五)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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