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非固定工作时间是否合法。”“非正常工作制”是在总工作时间和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的实际“闲、忙”情况,调整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例如,一天的工作时间可能只有6小时的空闲时间和10小时的繁忙时间,总的工作时间没有变化,工资水平没有变化,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这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势必影响到其他员工。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实际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总时数。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不正常工作制的具体情况又称不正常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它是针对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的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之间的关系,需要连续工作或难以按时工作的,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之一,指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或因性质限制需要移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工作时间制度,工作特点或职责,工人在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固定工时制,按工时计算劳动量,非正常工作制是直接决定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核定工作量,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权利。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标准工时计量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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