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存档手续
1.审核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存档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的单位管理。
(2)年龄:男在59岁以下,女干部在54岁以下;女工人在49岁以下。
(3)在原单位参加过社会保险(军转人员、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老知青、集体存档单位新招聘的失业人员除外)。
根据劳动政策规定,我中心不办理单位除名、开除、辞退人员委托存档业务。
在单位长期患病"吃劳保"以及患有神经系统疾病的人员,我中心不予办理存档手续。
2.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手续
(1)审核单位同意该人调出的介绍信,存档人员本人的身份证。
(2)以上材料齐备后,开据收费单据、审核确认已交费后,开据办理商调函。
(3)发放《单位调转人事档案关系提示》和《转移和缴纳社会保险提示》。
(二)审核接收档案
1.审核档案的基本要求:
(1)档案密封必须完好无损并盖骑缝章(印章名称须与商调函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档案材料必须由转出档案单位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目录。
2.审核档案内容的连续性:
(1)行政、工资介绍信;
(2)档案内容必须具有连续性,企业之间的调动须有据可查。
3.档案中必备的材料
(1)历次调资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表;
(2)劳动局备案的招工手续(工人),国家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派遣单(干部);
(3)婚育证明(在《委托存档人员登记表》的相关栏目"盖章");
(4)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审定表;
4.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经历,档案中应具备的材料包括:初、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工会关系介绍信(会员登记表);外地进京人员审批表;独生子女证明;原单位书面鉴定;原单位职工(干部)登记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交费证明的复印件。
5.档案经审核无误后与存档人员签定存档合同书。
6.须补充档案材料的由工作人员填写面通知交送档人;暂不收档案,将档案密封盖章后交送档人。
(三)提供存档后服务
在审核存档合同有效期的前提下,依据档案内容提供下列服务;
1.因私出国(出境)政审
检验出国(出境)人员存档合同书,核对《申请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档案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审核合格后填报工作单,由部长签字。
注: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工作采取二审制,复审需要一个工作日。
2.查询婚姻及生育状况。
审核存档合同书,提取档案,查阅档案有关婚姻及生育状况,出具书面证明;并将证明记录存入本人档案。
3.出具公证证明信。
审核存档合同书,提取档案,查阅档案有关"出生年月、学历、工作经历、婚育、刑事和行政处分"等十八项与公证有关的内容,依据档案内容出具公证证明信或填写调查表。
4.出具工龄审核证明。
审核存档合同书和单位介绍信,提取档案,查阅档案有关参加工作时间、就业与失业时间区间、参加养老保险起止时间、交费是否中断等内容;正确确定工作年限,开据证明信或填写调查表。
5.接待来人来函外调。
审核存档合同书和单位介绍信,进行登记,留存单位介绍信;提取档案,安排适当地点阅档;审核外调材料,签字盖章。属来函外调的,外调材料签字盖章后通过邮局寄发。
(四)办理续存档案手续
1.审核存档人员身份证和存档合同书;
2.办理收费手续
3.收回旧合同,签定新合同。
(五)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在审核存档合同有效期和不欠费的前提下办理
1.档案转用人单位
审查聘用人员单位《商调函》,办理从档案室提取档案的手续,整理档案,填写《委托存档人员登记表》中有关存档截止时间和调往单位名称;利用微机办理行政、工资介绍信等手续。密封档案加盖公章,交提取人送达商调单位。
2.档案转其他职介、人才机构
工作程序和手续同上。
3.(失业)档案转街道
指导存档人员填写《存档人员申请档案转街道登记表》,审查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身份证或户口本须与档案所有人名称一致》;办理从档案室提取档案的手续;整理档案,填写《委托存档人员登记表》中有关存档截止时间和调往单位名称;填写《失业人员转街道登记表》和《档案目录清单》;填写《存档人员档案转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函》。密封档案加盖公章,交提取人送达区、县劳动部门。
4.(退休)档案转街道
根据社会保险岗位工作人员的通知,办理从档案室提取档案的手续,整理档案,填写《委托存档人员登记表》中有关存档截止时间和调往单位名称:填写《存档人员档案转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函》。密封档案加盖公章,交提取人送达区、县劳动部门。
5.办理集体或个人转存档案手续
根据存档单位通知,利用微机软件办理存档人员档案转集体传个人手续;书面通知档案室办理档案转库事宜。
6.转临时档案库
存档人员死亡后,审查死亡证,复印死亡证入档案,微机办理转出,通知档案室;档案转临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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