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1、学校应当承担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对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补充赔偿;
3、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的责任,由学生法定代理人或学生生活费供养人承担;
4、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5、学校对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负责,其他人也负责的,应当分担赔偿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关于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一般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为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一)过错责任原则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侵权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赖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学生的利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学生采取倾斜性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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