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裁定、决定违法
例如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错误;执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等。
2、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调查、搜查违法;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违法;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等。
3、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
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4、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执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执行失职、执行滥用职权等行为等。
一、检察院不受理监督的情况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申请监督事项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正在处理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除外;
3、人民检察院对监督申请作出过审查处理决定,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方式
1、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情形或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3、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4、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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