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些客观上根本就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是靠督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无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客观上有条件执行而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过一定期限的案件,通过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排除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扰,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执行局负责人解释说。
司法解释对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执行局负责人说: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对于那些客观上根本就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是靠督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因此,即使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完结,也不能据此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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