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编教师一般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有权享受生育津贴在内的社会保险。1、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例如不得超生;且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2、生育津贴的数额:应计发津贴=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3、应计发天数:生育津贴按128天计发;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教师编制有生育津贴吗
享受产假工资的教师不得同时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女教师生孩子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检查费用等)、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产假期间女教师其用人单位正常发工资的,生育津贴补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差额补给职工。若是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没有给工资的,生育津贴全部发放给职工,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双倍享受。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五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五十九条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应计发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生育津贴: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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