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外国诉讼和咨询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尤其是10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在为对方而战。如果是男孩,在中国人继承观念和老人要求的影响下,付出更多的人也应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子女监护问题时倾向于保护妇女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同住:(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同住的;(二)有赡养条件,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而父亲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儿童与其父亲同住,并且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则可以给予许可。
(2)两岁以上儿童的所有权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之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处理:(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有孩子长期与她们同住,改变她们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妇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孩子,但对方有其他孩子;
(4)孩子与她们同住,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宜与儿童共同生活的,有利于儿童成长的。(5)父母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但是,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他们照顾孙子孙女,可以将他们视为子女与父母生活的优先事项。子女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对女儿与父亲、母亲的生活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考虑子女的意见。此外,第六条还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子女轮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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