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3-08-08 14:12:10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4)《公务员辞退审批表》和《辞退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国家公务员审批录用的程序

录用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录用工作的步骤。这可以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参与监督的环节;赋予录用工作规范性和一定法律效力的特点,确保公正、平等。择优录用适合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的优秀人才,保证录用工作的高效、廉洁。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职位及人员的缺额调查;第二,补缺方式的科学论证;第三,录用经费的预算及其筹措。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是整个录用工作的基础。

(二)录用阶段

录用阶段就是初级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组织实施阶段。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步骤:

1、确定推荐比例。

在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推荐比例大小根据合格者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之间的差额确定。当合格者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的专业,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单。

凡考试体检合格者,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的人员都具有被推荐的资格。录用候选人名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推荐情况等三方面的内容。录用候选人名册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1)除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名册中除名:已被录用;自录用通知下达之日,一个月内不报到者;本人向名册管理者提出不愿在该名册中被挑选录用者;因突然事故死亡或伤残影响工作者;经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者。

(2)恢复。已被除名的录用候选人提出充分理由,经调查成立时,恢复其录用候选人资格,重新进入录用候选人名册。

(3)查阅。录用候选人名册对各部门和报考者开放。报考者及其委托人查阅名册需填写查阅申请单,说明查阅的理由和内容,经名册管理者批准,即可查阅。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4、推荐。

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部门推荐。

5、办理录用手续

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1)政府人事部门在录取人员名单上填写人事部门意见。(2)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书。(3)用人部门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被录取者的所在单位和被录取者发出通知,由所在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限期一个月,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6、国家公务员的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在试用期间,新录用的公务员要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的才可正式任职;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应安排在基层工作一、二年。对新录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试用期和取消其录用资格: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犯病,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痊愈的。(2)考生被录用在试用期间注意以下几点:转换角色,认真履行公务;工作严谨,一丝不苟;遵守纪律,勤政廉洁;尊重上级,服从命令。(3)国家公务员试用制度的意义。公务员试用制度是政府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最后一关,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最重要关口。试用期满,经个人小结、用人司、室、科领导和全体同志评议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三)录用后的工作

1、录用后的任职定级

(1)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五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何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第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2)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作出总结;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出任职、定级意见;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后的评估

科学地评估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现状是录用工作过程中的善后工作,对今后的录用工作的改进,可以提供可靠的依据。

录用后的工作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在录用工作结束后马上就进行的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另一个是对新录用人员到职后进行的跟踪调查,以试用期为限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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