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在的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减少编制人员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过教育没有变化,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不适合开除;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
公务员辞退规定的标本意义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经过修改并由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8月14日《深圳特区报》)
深圳对公务员的考核手法、辞退规定等,更接近于企业对职员的相关操作,而以制度的手法,从根本上动摇在职公务员安于现状、无所畏惧的固有思想,会促进公务员极大地提高工作热情,使好好工作与平庸无过者获得截然不同的考核任用结果。
辞职辞退实施细则起到预料的作用,比出台这样的制度要困难得多。尽管有这样的置疑,但笔者还是对《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充满期待,也期望这能影响其他地区的公务员管理、考核、任用,为充分调动全体公务员服务市民、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促进公务员与市民齐心协力,实现经济和文明的大跨越,起到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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