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辞退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与公务员的录用、退休等一起,构成公务员队伍的更新机制,在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和活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公务员辞退程序
(一)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应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二)辞退公务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辞退建议。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二、公务员辞职程序
(一)根据人事部《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岗位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
(三)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以内予以审批。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四)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三、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程序
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1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耍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5、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6、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下述特殊规定外)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三)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2、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3、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4、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5、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末结案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都可在争议发生后的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在60日或90日内作出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对调解或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六)辞职人员被全民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七)辞职人员在外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如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收取培训费,其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九)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按重新录用日计算。
(十)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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