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备案。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签订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工时计算制时,需要写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且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劳动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到实地核实。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
1、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2、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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