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船舶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国投资者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外商出资额超过50%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驳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
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方便旗船
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注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其主要特点为:
(1)提供方便旗的注册国,允许船舶所有人和(或)其管理人员不是该国公民,也允许不雇用该国船员。
(2)船舶更换船东不加限制,过户比较容易。
(3)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4)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上的支持,避免向本国银行贷款的困难。
(5)注册手续简单。一般可在注册国的驻外领事馆办理。
(6)注册国对船公司不加控制和监督管理。提供方便旗的国家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路斯、索马里、马耳他、新加坡、摩洛哥、塞拉里昂、圣马力诺、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和黎巴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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