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是否需要购买社会保险?
时间:2023-07-12 10:22:46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社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实习生没有工资合法

1、实习生的工资,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约定,不发工资,也不违法;

2、实习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力捡学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没有工资一说,也没有法律强行规定实习生的工资,至于提供劳动之后的报酬,主要看双方如何协商的;

3、如果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约定提供劳动的报酬,用人单位不发放也不违法,下次再找实习单位,一定要签订合同约定清楚;

4、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实习大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旦学生在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的,两者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因其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则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学徒期,学徒期和试用期都应当成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在此期间不幸患病的,还享有法定的医疗期。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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