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景*刚是某厂助理工程师。2003年该厂为国家某重点工程提供配套产品,生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为了支援国家建设,圆满完成任务,未婚的景*刚当年没有探望远在千里的父母。2004年11月,工厂生产任务处于淡季,景提出回家探望父母,厂方批准其20天的探亲假。景回家后,因其母亲患病住院,需在医院照料,20天的假期结束之前,他及时给厂里写信说明情况,并要求补休2003年度20天的探亲假。景*刚待其母亲出院病情有所好转后才回单位上班,共休探亲假43天,其中往返路程3天。厂方以上一年探亲假不能补休为由,按超假20天扣发了其基本工资,因超假,往返路费工厂不负担。景*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评析]这是一起因探亲假能否两年合并休一次而引起的劳动权益争议。探亲假是职工探望异地配偶、父母的休假,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休假权利。《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本案例中,景*刚作为工厂的业务骨干,由于工作需要,2003年没有休探亲假,在2004年工作淡季,他提出在休当年探亲假的同时,补休上一年探亲假的要求,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中有关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的规定,另外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应注意的是,探亲假的天数应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而不作扣除,在规定的天数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景*刚此次休假43天,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厂方应补发其被扣发的标准工资(即该厂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并按规定报销其探亲的往返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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