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不执行的情况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执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3、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5、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哪些情形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70周岁以上的,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不适用行政拘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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