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处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n(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n(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n(三)七十周岁以上的;\n(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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