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延后还可以执行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被处罚人申请延后执行处罚的,经行政机关同意,可以延后或者暂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行政处罚不执行的情况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办案机关查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必须请有关机构作出科学鉴定。
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
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暂缓执行。
所以行政经批准延后执行的,到期后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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