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一用人单位的员工,因临时有事遂私自请了自己的朋友周某来暂时代班。然而,周某却在代班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
法院审理中认为,周某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1、周某并非公司的员工,双方也并未订立劳动关系。
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是王某而非周某,周某虽然代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周某受王某之托进行代班时也并未经用人单位的同意。
周某代班王某,是王某私自找人代班的行为,用人单位不知具体情形,王某也并未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周某代班时受伤的责任承担:
1、周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周某的代班行为,因此周某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对周某的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王某委托周某去代班,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义务帮工的关系,周某受伤后,应当由王某在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班人员受伤,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
1、用人单位不知道代班情况,也不会同意代班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同意代班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知道代班情况后,不同意代班但也未采取措施制止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
代班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代班的情形、是否形成了一种临时雇佣行为来判断,如果是劳动者私自代班发生的,那么一般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如果是在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代班人员和用人单位就形成了一种临时雇佣关系,代班时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全文6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