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并以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项,而后续贷款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情况下,如若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且在协商无果后,房屋产权仅登记于一方,那么在离婚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会对房产的归属权做出裁决,将该房产判定为登记方所有,同时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也应归登记方个人承担。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对另一方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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