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结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而后续的贷款则由另一方负责偿还的情况下,该住房完全归属那位在房产所有权证上登记姓名的人所有;
其次,若夫妻中有某一方在婚前已经签署了房产购买合同,并且是用其个人资产支付首付款的同时,依靠银行进行了贷款,然而在结婚后,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来进行还贷,且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者的名下,那么在面临离婚时,这处房产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
倘若不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话,法院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这个房产属于那个在所有权证上登记姓名的那位,而且在此之后,获得房产的那一方可将之前用于还贷的资金退还给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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