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6-08 01:30:09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的。在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中,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即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即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即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纪商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作为委托合同的另一方,在享受权利时也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如果开户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委托人应立即通知受托的证券经纪商予以更正。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在提出买卖委托之前,委托人应对自己准备买人或卖出的证券价格变化情况有较充分的了解,正确选择委托买卖价格、委托方式和委托期限等。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必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5)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委托人采用柜台委托时,应当如实填写委托单;采用自助委托时,应当按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经纪商规定的程序操作。

(6)接受交易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不管市场行情有何变化,只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不得反悔。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应停止执行原委托。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的内容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交割清算。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委托人在受托人按其委托要求成交后,必须如期履行交割手续,否则即为违约。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在证券委托交易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证券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证券经纪商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有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须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杌,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人所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电脑主机。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交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交纳的资金或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缴存的证券后应该给予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不接受全权委托。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依据证券买卖代理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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