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特殊条款
时间:2023-03-27 17:02:08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都有: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

3、合同范围;

4、技术标准;

5、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6、甲方的责任;

7、乙方的责任;

8、工程监理;

9、施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

11、质量控制;

12、合同价款与支付;

13、竣工验收与结算;

14、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5、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理

1、申请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办理申请;

2、施工许可证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

(8)资金证明;

(9)质量监督委托书;

(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

(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3)施工组织设计;

(14)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话;

(15)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

(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

(18)外地施工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

(19)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

(20)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手续;

4、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资料符合要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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