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区别是主体资格还有就是划分的类别是不一样的。
集体企业的性质界定和分类:
1、集体企业的界定。
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简称,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集体所有制企业是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之一,是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经济组织,该经济组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
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的第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任何一项:
(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两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
2、集体企业分类。
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我国集体企业总体上分为两类,即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该种分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分类。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集体企业的设立极不规范,没有真正体现集体企业的财产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从而在事实上以开办单位(主管单位)的不同,而将集体企业又分为厂办集体企业(指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二轻系统集体企业、供销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校办集体企业等类型。上述分类的不科学,从而为今日的改制遗留了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集体企业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两类。
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区办、县办、街道办的集体企业,以及劳动者集资合伙办的集体企业等等;
乡镇集体企业,包括乡村企业(过去的社队企业)和农村合作企业(农民或农户联合举办的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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