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以下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只能由劳动者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流程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流程如下: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七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七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的意味着自动撤诉;
4、在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要提交答辩状给法院;
5、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6、在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安排好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
7、法院安排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和起诉参与人;
8、当庭当天,法院开庭审理,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9、法院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裁决。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同时,劳动者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3、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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