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材料款纠纷有哪些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早在两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解题,准备给出一个统一的司法答案。经过无数次的研讨、论证和反复的修改、完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下称司法解释)很快将正式出台施行,有关工程款纠纷的处理以及其中一系列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终将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纵观该司法解释的全文,有关工程款的结算标准和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条文占了相当的比例,对矛盾突出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准确审理,对于完善和推进建设工程的立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推进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有关工程款纠纷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八大疑难问题:
1、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背景下,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工工资如何保护;
2、一个项目先后签订几份合同即黑白合同,应以什么作为计价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取利息,利息应如何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以顺延工期,凭什么可顺延,顺延应具备什么条件;
5、垫资是否违法,如何准确认定,应如何处理;
6、发包人迟迟不确认工程结算应以什么作为处理依据;
7、造价鉴定应如何把握,鉴定结论是否自然可作为判决依据;
8、审计报告和结算协议发生矛盾,应以何为准。
二、如何应对工程款纠纷
上述问题之所以成为疑难法律问题,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为当初立法时所不能预料,立法本身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明确的、直接的法条依据。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失为目前阶段立法难以一下子完善前提下最有实效的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一: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应对措施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应对措施三: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应对措施四: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应对措施五: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应对措施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应对措施七: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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