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时;
其次,在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话;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再者,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该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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