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恢复执行书如何书写
时间:2023-07-26 11:25:06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的恢复执行书的内容如下: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

2、申请恢复执行的原因;

3、申请恢复执行的具体事由与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院恢复执行的条件

法院恢复执行的条件如下:

1、是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是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法院核实。

法院恢复执行的材料如下:

1、申请恢复执行书。当事人基本信息完整、执行请求明确、具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正确;

2、申请恢复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且应加盖该单位公章。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且该自然人应签字确认;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应注明身份证号码)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证明应与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一致,身份证明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放弃申请事项、代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该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确认,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债权凭证。中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未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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