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逾期申请房屋许可证的责任。办理产权证有两种方式:购房者直接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也相应不同:购房人直接办理证明的,开发商在“期限”届满前完成初始登记,并告知购房人已办理初始登记,否则逾期;开发商代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需在期限届满前完成初始登记和过户登记,并将产权证交给买受人,否则将构成逾期。从比较中可以看出,开发商代为申领房产证的义务很重,应在期满前完成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项工作。(2)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卖方的理由”。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产权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卖方的理由”卖方原因“包括:材料不全导致初始登记延误;违法工程导致未能办理初始登记;开发商未能及时通知买方交付材料和税费导致申请证书延误;开发商在完成初始登记后未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申请证书延误等,因卖方检查失误、工作延误或买方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违约,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迟交材料,迟交相关税费。二是如何确定房屋交接日期,应以每个购房人的房屋交接之日起“90天”计算。
(2)房屋交接、办证工作接连进行。自每次房屋交接之日起计算的办证期限,不增加开发商的责任,也不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利益。
(3)不可能提交整个阶段的所有信息。如果提交了全部资料的买方长期不能申请该证书,则相当于将其他买方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转移给遵守合同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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