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裁定管辖的规定
民事裁定书的管辖规定有以下几点: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二、裁定与决定、判决的区别
1.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2.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3.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三、民事诉讼法裁定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裁定的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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