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转移的民事裁定
时间:2023-05-07 09:44:51 2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管辖权的移交如何撰写裁定

(×××)×民初字第××号。

原告。。。(陈述姓名和其他基本信息)

被告。。。(说明姓名或其他基本信息)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和基本信息的书写方式与第一审民事判决相同)。

在法院受理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说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

经审查,法院认为。。。(说明异议成立或失败的理由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具体说明裁决结果。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异议成立,写上:

“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如果异议成立,写上: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果您对本裁定不满意,您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上诉对方人数向××××人民法院提交副本>(医院印章)

此文件与原件相同

职员×××

二。管辖权移交的处理

被起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移交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召开双方听证会。双方提出的管辖权转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双方对地区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被起诉法院应当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上诉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出的上诉不得影响被起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对级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级管辖权是一审案件中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被起诉的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但不得作出裁定。被上诉法院拒绝移送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报告并提出异议,情况属实,需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被上诉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上诉法院拒绝移交并作出实质性判决,上级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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