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辖与仲裁管辖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情况的。
裁决程序
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而如果一方当事人试图否认仲裁管辖权,理由也主要出在这几方面,使仲裁管辖权足以成立的每一个因素和环节反过来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否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否认争议事项属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受案范围。
法定管辖与仲裁管辖的不同
一、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可见,法院管辖比仲裁管辖的范围要广泛。
二、法院与仲裁机构管辖权的获得方式不同
法院获得管辖权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纠纷下的法院管辖,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但是对于所选择的法院也必须是在法定的几个法院之中进行选择。
仲裁管辖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协议选择才能获得管辖权,否则仲裁机构不能主动获得管辖权,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于可供选择的仲裁机构没有法定的范围。
三、对于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时的处理方式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见对于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协议并不必然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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